7月27日,住建部發布了《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》(下簡稱《辦法》),要求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施工時間的80%,施工企業負責人須定期帶班檢查施工現場。
《辦法》指出,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總經理、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、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。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。施工現場,是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。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。
《辦法》規定,施工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,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%。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%。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,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處理;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,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,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。
來源:中國工程項目管理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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